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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关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购房款15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97735元。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原告吴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代理人王远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均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石桥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某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某某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
受理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785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0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0748728.66元。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受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追回借款45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40727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人民币48.80万元及资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