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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再婚老伯去世,单位补发了抚恤金及丧葬费。这笔款项该归谁所有,继母与三个继子女产生纷争。近日,法院判决,继母适当多分抚恤金,剩余的由继子女平分,丧葬费由料理老伯后事的继子获得。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抚养费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协助当事人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再审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塑料化工(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乌中民二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新民申字第13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学鹰,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继江,原审被告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余敏,被告贾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闯,证人赵华、刘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敏、王志英、被告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鲁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8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