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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金共计292761.62元。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94315.59元。
为当事人追回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和保险赔偿金616399.5元。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兴建设公司)与东海县某某管理处(东海建筑管理处),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下称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9月10日、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兴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兴来、被告东海建筑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韦勍、被告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为当事人追回补偿35483.71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369140元。
协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损失81801.08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17290.85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公司(简称汽车运输公司)、某分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与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获得经济赔偿总计1156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