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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廖加雅、颜双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与被告东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虎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蒋某及辩护人程奕、周水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陕县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陕县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雷兵,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原告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晓云、被告慕某某委托代理人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持有、使用假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兴永,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诉讼中,经被告环海华建设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环海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仕林,第三人某某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志林、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瑞楠、王书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传峰、赵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胡馨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小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小丽、代理审判员蓝东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方清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庆涛,被上诉人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