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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欠款63052元。
为当事人拿回钢材款8007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为当事人做票据诈骗罪辩护。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原告取回款项1382308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为当事人获得款项236921.25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91832元。
案情: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问:该钢材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解决相关买卖合同纠纷。
协助原告争回货款911237.77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684951元及其违约金。
协助被告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