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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395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60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796724万元。
为当事人获得违约金119070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319461.5元,利息58575.75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55135.56元及利息损失2572.99元。
令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某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款项68000元,并支付利息5522.32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涂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成军,上诉人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兴志,上诉人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鹿冬生,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