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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20000元借款本金。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旭、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桂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万国,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60000元及相关利息
上诉人连某港市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连某港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某港市连某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4月22日、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菊到庭参加2014年4月1日诉讼,上诉人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秦某某、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菊到庭参加2014年4月22日诉讼,上诉人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菊到庭参加2014年7月1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4年5月8日、2014年5月22日依法追加自新于、沈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由审判员施银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发明、蔡某某,被告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本研、被告自某某、被告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周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欣、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会民、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增溪、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湘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岳民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合议庭成员调整,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湘波、张献,被申请人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永康、邵苗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洲、刘俊、被告姚某某、朱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万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洲、刘俊、被告朱某某及其与姚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万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陆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买梅、人民陪审员胡敏参与评议,并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洲、刘俊、被告姚某某、朱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万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受理专利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