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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物业服务费4865.7元及滞纳金1459.71元。
为当事人作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追回欠款及违约金总计9097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81936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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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案件中,为被告作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广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委托人挽回房屋的出售款335,000元以及产权费20,000元。
帮助当事人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维护了当时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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