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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损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损失13121.94元。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52309.32元。
为当事人作故意放火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受理劳务者受害纠纷,为当事人获得损失赔偿388963.75元。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租赁合同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定金合同纠纷,追回5万元。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永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及其辩护人左向真、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淄博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秉超、王秀云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艳梅、被告某某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