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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395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60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796724万元。
为当事人获得违约金119070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319461.5元,利息58575.75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55135.56元及利息损失2572.99元。
令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某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款项68000元,并支付利息5522.32元。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涂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成军,上诉人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兴志,上诉人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鹿冬生,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郑州市某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的某某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河南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的某某投资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县城市某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城投公司)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城投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两案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煌和被告某某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秦皇岛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云涛,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伟,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