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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56476.9元。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志远、李付强,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琪祥、被告张某某、被告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贾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孟某某、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志宏,被告王某、孟某某,被告人寿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解决健康权纠纷。
为当事人追回交通事故赔偿损失23285.36元。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获得经济损失243559.28元(含精神抚慰金)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91350元及利息、借款服务费、违约金。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4313.7元。
为当事人获得保险赔偿金30983.17元。
为当事人获得土地承包费25600元。
为当事人做故意伤害罪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损失1312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