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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总计53626.2元。
为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72178.92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共计92094.85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 一、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
一、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 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为当事人追回保险赔偿221758.85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赔偿87726.2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55291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款48304.36元。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焦某、委托代理人何华江,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任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中胜诉,追回每月生活费350元。
为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