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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合计人民币420076.26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79819.13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28464.32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56026元。
为当事人处理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获得赔偿合计31830.75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104466元。
为当事人处理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12965.05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款108063.12元。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铝业公司”)、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旭、裴国强、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先由审判员林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陈某某为共同被告。2014年6月5日,被告陈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案在福州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4年6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陈某某不服上诉。2014年8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28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10月17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光辉、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