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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由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银州,被告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家嵘,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玉、杜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挽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2月9日、2010年12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林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原告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受理专利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行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