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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徐某某,被告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赵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某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仪表)诉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电)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某某机电反诉某某仪表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判决,某某仪表不服上诉。2014年5月2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商终字第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仪表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赵保宪,某某机电委托代理人张丽君、李晓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智勤、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赵保宪到庭参加诉讼。本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许某、蔡某某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毕兴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方胜、人民陪审员邓树善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胜、被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宇新、苏村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劳务费275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人民币70000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1132.35元。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陈某、张某、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西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陈某、张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学德、朱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傅某某、潍坊某某房产营销中心(以下简称“某某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某、某某房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慧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学德、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栋梁、被告韩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宁、被告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栋梁、被告郭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宁、被告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